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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约定不明时 劳动者该怎样维权?
2017-11-14 14:26:11 来源:邢洋
导读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及其支付时间,那么提成约定不明时 劳动者该怎样维权?单位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主张提成 单位否认引纠纷
2015年7月1日,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署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黄某以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成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劳动者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主张对于黄某提交的提成说明不予认可,上面签字的张某并非本公司员工,与本公司无关。
法院裁判 单位未与员工明确约定提成如何支付 对单位作不利推定
关于提成差额,黄某提交的某科技公司认可真实性的提成说明显示张某签字确认尚有提成余款21200元。虽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并非该公司总裁,上述签字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但张某曾代表某科技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而该协议涉及某科技公司设立子公司等经营行为,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某科技公司履行一定职务行为,而上述提成说明中签字确认之行为亦系代表某科技公司。鉴于提成说明中确认“其余款项在以后适当时候支付”,某科技公司未能就“适当时候”即支付条件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某科技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15年提成差额21200元。
律师说法 提成约定不明时 劳动者该怎样维权?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及其支付时间,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单位无法证明绩效、提成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法院会完全采信劳动者的主张,相应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就本案而言,黄某入职时,未向黄某明确提成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因此,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应当黄某的主张和要求向黄某支付提成差额。再者,提成说明上签字的张某现有证据表明其代表某科技公司进行经营行为,因此,张某有理由被相信其代表某科技公司对外为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对“提成约定不明时 劳动者该怎样维权?”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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