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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员工工资 是否应加付赔偿金?
2017-10-31 21:29:07 来源:
导读:现实中很多单位会因各种原因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除了可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应加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项目停工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引纠纷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汽配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5年2月1日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2015年4月10日,汽配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 应当加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汽配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 是否应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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