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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2018-01-30 20:39:59 来源:邢洋
导读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因提前解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因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单位因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要求赔偿引纠纷
2014年3月5日,某超市某地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该超市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该超市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提前解散不属于经济性裁员 单位无须向员工支付劳动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单位因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就本案而言,某超市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因此,某超市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
以上就是对“单位因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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